新闻
评论区
“婚外胚胎案”男方伪造证件完成辅助生殖引争议,胚胎处置权归属与医院审查边界成两大焦点,律师解析
配图:“婚外胚胎案”男方伪造证件完成辅助生殖引争议,胚胎处置权归属与医院审查边界成两大焦点,律师解析
新闻导读
“婚外胚胎案”男方伪造证件完成辅助生殖引争议,胚胎处置权归属与医院审查边界成两大焦点,律师解析带孩子一起看了不少条目,很多“为什么”都能找到靠谱且好懂的说法。方法讲得多:对照、重复、证据强弱,比只丢结论更让人长进。搜索支持问题句,定位比纯关键词好用不少。安静、清楚、经得起反复打开,而不是靠刺激感硬留人。先记一笔真实感受:稳、清、诚实,就这三点够用。
朱女士与丈夫唐先生结婚20年,育有一女。2025年11月,朱女士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发给丈夫唐先生的就诊通知里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已在该院完成试管婴儿胚胎培育,两人提交的结婚证,系丈夫伪造。
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向中山医院要求销毁胚胎,院方以“她和第三者都声称是合法配偶,医院无法辨别真伪”为由拒绝,仅同意将胚胎封存。
她转而向上海市卫健委投诉。卫健委在答复函中称,医院已按规定查验两人提供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院已停止相关服务,胚胎已封存;但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8月3日,唐先生主动联系媒体,承认胚胎存在,但称2025年10月事发时便已前往医院要求“终止流程”,院方答复“已即刻终止”。他称误以为“终止”即“销毁”,后续未再跟进,并表态“一直以来都愿意配合销毁”,但回避了“伪造结婚证”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唐先生回应媒体的近三个月前,他与第三者已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极目新闻注意到,抛开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及其网络中对于唐先生是否涉嫌重婚的讨论外,舆论场中关于辅助生殖领域的追问,集中在两个焦点:合法妻子为何无权销毁婚外胚胎?伪造结婚证为何能在医院“通关”?对此,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分析。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当前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冷冻胚胎的物理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将其视为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伦理物”,因其具有发育成生命的潜质而受到特殊尊重。因此,在胚胎处置权的归属上,原则上是归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即胚胎的遗传学父母。“朱女士虽为合法配偶,但未提供配子,也非其丈夫与第三者签署的辅助生殖服务合同的签约方,故不享有要求医院单方销毁胚胎的权利。”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记者表示,从合同角度出发,胚胎属于精子与卵子的结合,其处置权归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提供者。本案中,胚胎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当事男子和第三者,而且是由当事男子和第三者共同决定如何处理,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同时也不归属于朱女士。
“目前,对于伪造结婚证而培育的胚胎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鉴于朱女士丈夫的行为违背伦理道德,医院已经停止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对涉事胚胎进行封存。至于如何处置,能否销毁,争议较大,有待于司法判决或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在此之前医院可以采取一种审慎的态度。”蓝天彬说,如果当事男子和第三者一致同意销毁,医院可以销毁。如果只有当事男子和第三者某一方同意,医院不得擅自销毁,可以进行封存,等待判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前,必须预先认真查验就诊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备案。
张慧敏称,目前医疗机构没有被授权接入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数据库,从监管实践看,主管部门在个案中通常也是按照形式审查标准来判断机构是否尽责,考察医疗机构是否核对证件外观完整、姓名与身份证是否一致、有无明显伪造痕迹等。目前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已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当事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实时出示并在线核验,医疗机构当场查验在技术上已具备条件。然而,现行规范对结婚证的查验方式仍停留在实体证件层面。
张慧敏指出,医疗机构“形式审查已尽责”不代表事实上“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有明确依据的异议后,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在“形式审查”的标准上应当升级,履行及时复查、暂停流程、上报监管等更高注意义务。当然,具体标准有待在案件中由有权机关认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博士杨帆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须先认真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属于形式审查,不过医院为社会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医疗机构没有核验结婚证真假的权力和能力。
张建律师指出,此案暴露出辅助生殖的制度漏洞,现行规定仅要求“认真查验”证件原件,属形式审查,医院无权也无法联网核验婚姻登记信息,高仿假证仅凭肉眼难以识别。他建议,医疗部门和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及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的数据联通,准确核验婚姻等信息,堵住不法分子钻出的漏洞。(来源:极目新闻)
朱女士与丈夫结婚近20年,育有一个女儿,今年已18岁。事件曝光后,朱女士到上海中山医院指出丈夫与第三者使用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的事实,并要求医院停止保存并销毁相关胚胎,但被医院拒绝。
根据上海卫健委对朱女士的回复,医院按规定查验了对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事发后已停止其丈夫和第三者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称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一方面,面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应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辅助生殖技术正在改变传统法律面对生育问题的方式。
在自然生育模式下,法律通常从孩子出生之后开始介入。出生意味着一个独立法律主体的产生,随后才会出现亲子关系确认、抚养责任、户籍登记以及继承等法律关系。
通过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和冷冻保存,一个未来可能出生的生命,可以在出生之前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婚姻变化、家庭关系、继承安排等法律问题,也开始提前出现。
因此,这起事件中朱女士面对的,并不只是一个家庭内部矛盾。如她所说:“我选择站出来,不只是想要一个属于我的结果,更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大众看见辅助生殖流程存在的问题……”
相比即将展开的由冷冻胚胎带来的复杂争议,此次事件中的是非判断则简单得多——朱女士丈夫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和涉嫌违法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进行试管婴儿准备,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而且朱女士此前还患有癌症,这种做法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此外,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是通过伪造的结婚证做试管婴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违法行为,二人因该行为已被行政拘留5天。
同时,朱女士丈夫的行为或还涉及重婚罪。媒体报道,朱女士已申请刑事自诉,并同步向公安部门报案走公诉流程,追究丈夫重婚罪。不过,是否构成重婚罪取决于其是否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朱女士没有相关证据,光凭准备试管生子恐难以认定。
至于此事中,医院拒绝由朱女士提出的销毁胚胎的请求,并无太多可苛责之处。尽管法律对冷冻胚胎的属性和其他复杂纠纷没有定论,但对其权利归属主体还是有共识——由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双方共同享有相关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冷冻胚胎到底是什么?这是所有围绕冷冻胚胎产生的争议中,最基础的问题,也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很难回答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体系通常围绕“人”和“物”建立规则。人享有人格权,拥有与生命、身体、身份等有关的法律利益;物则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占有、使用和处分。
如果承认胚胎完全属于财产,那理论上就可能产生交易、赠与、继承等问题,而这显然突破了社会伦理。因此,司法实践并没有简单将冷冻胚胎视为普通财产。
但这种观点也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同。一旦将胚胎视为主体的人,那销毁胚胎和堕胎等就等同于“杀人”,也无法开展有关胚胎的医学研究,这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
还有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它具有可控制性,但又不能被自由处分,同时,它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主体,却又包含未来生命发展的可能。
该案中,一对夫妻在接受试管婴儿治疗过程中留下冷冻胚胎,之后,夫妻双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父母都希望获得胚胎保存和处置权,但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父母是否可以继承?如果不能继承,谁又有权决定它的命运?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得随意处分与转让。而二审法院基于对法律、伦理、人情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创设性提出监管权与处置权的概念,判决由4名失独老人共同享有该权利。
这一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确认了冷冻胚胎具有特殊法律价值。但与此同时,它并没有解决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它到底应该如何被处分。
新的情况是,在胚胎形成之后、孩子出生之前,法律问题已经出现。这意味着,过去发生在出生之后的各类纠纷,如今被提前到了孕育乃至准备阶段。
不同于自然孕育,辅助生殖技术让生命诞生过程被拆分成多个环节: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胚胎形成、冷冻保存、移植、妊娠以及最终出生。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
而现有的家庭法、继承法和人格权制度,更多建立在自然生育基础之上,对于这种被技术重新排列的生育过程,仍缺少充分回应。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决定去做辅助生殖,大都就孕育孩子的问题达成了合意。但现实常出乎意料,如果一对夫妻通过辅助生殖已经冷冻了胚胎,但在还未移植前,出现各种无法达成合意的状况,冷冻胚胎的处理就成了棘手的问题。
其中最典型的问题,是夫妻关系变化。辅助生殖时代,夫妻离婚可能面对一个此前从未出现的问题,即一个尚未出生的孩子,是否应该继续来到这个世界?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胚胎,离婚后一方希望继续使用,另一方拒绝,那么双方实际上发生的是一种新的权利冲突。
一方强调的是生育自主权。对于部分女性而言,冷冻胚胎可能意味着一次难得的生育机会,尤其是在年龄增长或者身体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失去胚胎可能意味着永久失去生育可能。
另一方关注的则是未来责任。如果孩子出生,父母关系随之建立,拒绝使用胚胎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责任?法律是否可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其成为父母?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标准答案。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下,法律一般支持拒绝生育的一方,除非主张生育权的一方(以女性为主,男性涉及代孕风险)除此次移植外,再无可以生育的机会。
现实中,一些医院会按照原卫生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医疗机构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将丧偶女性等同于规范中的“单身妇女”,拒绝给女性移植冷冻胚胎。
不过,司法实践中,除了死者生前有特别的意见外,如果夫妻双方此前已经明确表达生育意愿,司法机关一般会支持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移植冷冻胚胎的主张。
如果是妻子死亡的情况,司法机关则不会支持丈夫成为冷冻胚胎权利主体。因为这种情况下,丈夫要想利用胚胎孕育孩子,只能通过代孕来实现,而代孕是被我国禁止的。
因此也有反对者认为,死亡意味着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终止,是否继续生育应当重新审慎考虑,同时还涉及未来子女身份、继承关系等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均死亡,问题则更加复杂。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由双方父母继续保存?老人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孕育自己的孙辈?如果孩子出生,谁承担监护责任?
近年来,随着不孕不育群体规模扩大、社会生育观念变化和医疗技术发展,辅助生殖从过去相对小众的医疗选择,逐渐成为部分家庭实现生育愿望的重要方式。
目前,我国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则,主要依赖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多年过去,辅助生殖的情况早已与制定规范时大有不同。
而且,前述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低,而且内容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和医疗技术层面,包括医疗机构准入、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伦理要求等。但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离婚和死亡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系统规定。
这导致司法机关在面对相关案件时,往往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在生育利益、人格利益、家庭伦理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这种个案处理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长期来看,也容易造成规则的不确定,导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因为价值衡量不同而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即同案不同判。
有学者对2014年-2023年的52例涉及人体冷冻胚胎纠纷的司法审判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审判结论差异很大”。“究其原因,则是冷冻胚胎属性认定不清、差异判决所导致的请求权的混乱选择以及法律适用不一。”
问题在于,医院目前只能做到形式审查,即让对方出示二人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并复印留存,但无法辨别证件是否造假或婚姻关系是否属实。
想解决这个问题,现实可行的方法,是在辅助生殖监管中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协同机制,让医疗机构可以联网查询民政信息,确认婚姻关系的真假。
总的来说,辅助生殖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在技术让孕育生命的形式更加多样时,法律是否能够及时建立与之匹配的秩序。
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定位,到离婚、死亡后的处分规则,再到医疗机构审核机制,辅助生殖领域不能只靠个案解决法,而是需要一套更加完整、明确的制度体系。
网友观点
澄清谣言的专栏结构统一,适合快速扫读,也方便转给家人。配图标注清楚,动画示意服务理解,不靠夸张音效留人。像不粘锅涂层能信到什么程度这种问题,讲解顺序清楚,不太把人劝退。亲子关系多了共同话题,软件像家里不凶也不敷衍的第三位老师。真心觉得把时间交给它,比刷一堆情绪内容值。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自公开报道与编辑整理,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争议请联系本站核实处理。页面地址:/?m/view/20260812-533.shtml
评论区
热门讨论 · 占位展示期待你的精彩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