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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协议签了地未交,企业把县市政府都告了:法院还没判,但涉案土地被拍卖了
配图:协议签了地未交,企业把县市政府都告了:法院还没判,但涉案土地被拍卖了
新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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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片二十多亩的建设用地,位于湖南蓝山县新建路北侧。目睹现场的施工场景,年过六旬的韩勇明愈发焦虑,“这一片本来是我们的地,现在却拍卖给了别人。”
据韩勇明介绍,二十多年前,他经招商引资到蓝山县建星级宾馆,县政府与其签订合同,承诺按优惠价格提供一百亩土地,可宾馆建成后至今,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仍有35亩土地未按协议交付,并且还撤销了此前颁发的土地证书。
2025年9月,蓝山县政府作出决定,认为当年县政府签订相关合同存在超越法律权限、土地出让程序违法等无效情形,驳回韩勇明交付35亩土地的请求。
经过行政复议后,韩勇明的公司起诉蓝山县政府和永州市政府。2026年4月,此案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而就在6月底,作为“涉案标的物”的一片土地,被公开拍卖了。
韩勇明是永州零陵人,2003年与他人合伙成立永州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当年5月,蓝山县人民政府(甲方)与金山公司(乙方)签订《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合同》。
上述合同显示,宾馆建设的地址位于“拟建新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对面”,甲方把该项目当作“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示范项目”,按每亩1万元的优惠价,出让100亩土地给乙方,并负责免费办妥用地登记发证手续。这些土地除了宾馆建设,还用于住宅小区等商业开发;宾馆必须在开工后两年内建成开业,开业一年内通过检验挂牌为三星级,否则乙方需按每亩20万元补交土地出让金。
合同上,金山公司和蓝山县政府盖了印章,签字的是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明,以及时任蓝山县县长张兆湘——两年后因车祸去世。
位于湘南边陲的蓝山县,当年还没有星级宾馆。“建设经营三星级宾馆的投入很大,但当地消费水平低,肯定是亏本的。”韩勇明说,当年县政府为“提升城市品位”而推进星级宾馆项目,提供优惠价格的土地实际上是对投资成本的补偿。
韩勇明说,他当年还看中一点——县领导承诺会将县委县政府搬迁到宾馆对面,这无疑会带来人气和商机。不过,这个搬迁计划至今未实现。
宾馆建设合同签订后,金山公司方面陆续交付土地款共计100万元,蓝山县国土局为其办理了三本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合计约100亩。
2004年年底,因为土地的置换和延迟交付等原因,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2009年,蓝山县政府和金山公司再次签订协议(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县政府在已提供宾馆用地16.3亩的基础上,再“兑现”三处土地——其中有10亩按每亩15万元补交征地补偿金。这样,蓝山县方面提供土地4处,合计96.21亩。
这份后来引发争议的《补充协议二》,当时代表甲方签字的是时任蓝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文亚辉,他当时是该宾馆建设项目的指挥长。文亚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后还注明:“呈请严县长审定”。甲方没有加盖县政府公章。
韩勇明称,当时是金山公司另一股东去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由于种种原因未加盖县政府公章,但蓝山县政府实际上是批准并履行这一补充协议,还向县国土局下发通知,给韩勇明公司发放置换土地之后的土地使用证——正是按照“补充协议二”约定的3处用地。
不过,南海国际大酒店经营数年后,亏损严重。2016年,运营酒店的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负债总额达2.4亿元;酒店被拍卖给银行抵债后,运营方仍欠债约1.6亿元。
韩勇明说,蓝山星级宾馆项目令他负债累累,他与合作股东也因此纷争不断。他认为,如果当年蓝山县方面按协议交付35亩土地,其公司便不会陷入后来的资金链困局。
2022年3月,金山公司根据2004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土地转换为由申请变更办理不动产权证,被蓝山县自然资源局拒绝受理,金山公司遂诉至法院。
此后,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撤销金山公司第1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局认为,金山公司持证的土地至今未完成征收拆迁,所有权仍属塔峰镇三里村集体所有,不符合转让条件;该证登记时没有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材料,欠缺登记法定要件,2004年的颁证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证并注销登记。
道县法院审理查明,韩勇明当年到蓝山县国土局申办土地使用证时,时任地籍股股长李斌认为县里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特事特办,于是在韩勇明只提供宾馆建设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但其他资料欠缺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登记程序,为金山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斌因此事受到纪律处分。
此后金山公司上诉,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院认为,如果上诉人主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合同的信赖利益,可另行主张权利。金山公司申请再审,2024年7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作为复议机关的永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补充协议二》虽有蓝山县委工作人员签字,但未加盖行政公章,“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但不具有最终性,且无法继续履行。”
“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被申请人在案涉协议约定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永州市政府2025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蓝山县采取补救措施,就协议的履行与申请人协商;如协商不成,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此后,蓝山县政府方面与韩勇明协商。韩勇明要求按当年县长签字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交付土地。2025年9月,蓝山县政府作出决定,驳回金山公司要求交付35.01亩土地并办证的请求。
2026年3月,金山公司将蓝山县政府、永州市政府同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判令蓝山县政府履行协议,交付35.01亩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在答辩和辩论中,蓝山县政府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而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由县政府签订,缔约主体超越法律权限,故土地出让条款无效;金山公司则称,本案合同系招商引资综合性框架协议,并非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蓝山县政府称,涉案土地当时系农用地,并不符合出让条件。此外,2002年7月实施新规后,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招拍挂”,而涉案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明显违法”,且出让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基准地价;金山公司则认为,当年以协议方式转让土地并未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且时间上早于全面实施“招拍挂”的2004年“831大限”。
《补充协议二》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之一。蓝山县政府认为,该协议未经县政府盖章,未成立生效,不能作为诉讼依据;金山公司则称,该协议有时任县委办主任(项目指挥长)的签字,且后来已实际履行——蓝山县按协议履行了四项约定中的三项,仅有一项35.01亩土地尚未兑现。
蓝山县政府还提到,其向原告交付的六十多亩土地至少价值440万元,远超土地出让金,金山公司已获“超额利益”;而金山公司认为,被告以孤立的地价计算“利益”,忽略了原告建设宾馆的巨额投资和经营贡献。
韩勇明则称,他当年是信赖政府公信力才去蓝山投资,却遭遇“不诚信”对待,“这过程中就算有违法或违规,也是你县政府的事,不能把责任和后果甩给我。”
6月29日,蓝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招拍挂”,将新建路北侧约28亩的土地出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目前已开工建设。韩勇明称,这块土地正是协议约定的至今未交付土地的一部分,属于此次行政诉讼的“涉案标的物”。
“法院还没判,他们就先拍卖了。”韩勇明认为,蓝山县方面不履行此前的交地协议,已是“不诚信”,而此次擅自处置涉案标的物更是“违法”,侵害民企合法权益并有损营商环境。
为了解情况,8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参与处理此事的唐建伟——他在今年4月的法庭审理中,以副县长身份代表蓝山县政府出庭。但唐建伟表示,他已调离蓝山,不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蓝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陈勇。
“这个事情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陈勇向澎湃新闻表示,将依据最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来处理此事,“(县)政府秉着诚信政府的这个要求,按照法院的判定,到时候我们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就可以了。”
网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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